金华市登甲阁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坚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2E5NXH2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四联路128号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582号
当事人金华市毕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961*********202*****78100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