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华逸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P32TC5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安置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4〕260号
经查实:2024年6月2日,当事人在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10元/条的价格,从昆明市禄劝县一个从事卷烟零售的亲戚处买了84mm云烟(软真品)50条用来家里办喜事用,用剩的28条,当事人准备以24元/包的价格在武定华逸酒店进行销售,2024年9月25日,此批卷烟被楚雄州武定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上述卷烟经检验为真品卷烟,经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合计货值金额6440元。经核实,当事人门店目前已不再销售卷烟,所经营的上述卷烟因没有进货单据,还未销售出去,就被楚雄州武定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卷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调查人员建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卷烟的行为,拟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288.00元(大写:壹仟贰佰捌拾捌元整)。
1288.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