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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美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71PTF6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岭城一号15栋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78号
2025年4月2日开始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的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将称重商品价格金额的分位数值进位“四舍五入”凑整成角,该店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未连接电脑没有数据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4.7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2.60元每千克,净重0.37千克,实际应收取实际应收取4.66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4元,2025年5月21日我局对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2025年5月21日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张贴退款公告后没有消费者来退款,因投诉人不同意仅退还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4元并要求赔偿,故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违法所得0.04元。
2025年4月2日开始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的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将称重商品价格金额的分位数值进位“四舍五入”凑整成角,该店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未连接电脑没有数据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4.7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2.60元每千克,净重0.37千克,实际应收取实际应收取4.66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4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裁量标准,序号:327,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违法程度:【较轻】,判断基准: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2
公市监处罚【2024】513号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2024年9月25日16点08分共进货41箱金士百纯生啤酒,共花费1066元,每箱进货价26元,现供货商无法联系无法找到,投诉人2024年9月25日17点55分在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购买了10箱金士百纯生啤酒,外箱上生产日期完好未过期,投诉人购买的箱内啤酒每瓶生产日期都被刮掉、涂抹,花费320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库房有26箱金士百纯生啤酒,外箱上生产日期完好未过期,现场拆箱,每箱12瓶,共312瓶,每瓶啤酒上的生产日期均被刮掉、破损,26箱啤酒货值676元;当事人共购进41箱啤酒,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6箱,投诉人购买10箱,剩余5箱当事人也已经销售,无法查找销售给谁,无法确定箱内啤酒是否刮码。所以调查认定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被刮掉、涂抹的啤酒,货值金额936元,进货价26元每箱,销售价32元每箱,销售10箱,违法所得60元。
调查认定公主岭市大岭镇金宏水果蔬菜超市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被刮掉、涂抹的啤酒,货值金额936元,进货价26元每箱,销售价32元每箱,销售10箱,违法所得60元。本局于2024年 11 月 2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录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一)、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没收生产日期被刮掉、破损的啤酒如下:金士百纯生啤酒,规格:500毫升X 12瓶 ,保质期:9个月,共26箱(312瓶)。
2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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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