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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倩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787476917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凉亭村凉亭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5〕182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87476917W,名称: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珍,住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成立日期:2006年05月11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按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当事人曾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50024130834,食品类别:饮料,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6日,已超过有效期,现已停止桶装水生产。2025年6月30日,永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在调查中承认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在龙洞井公司库房内发现的44桶标签信息为生产许可证:SC10650024130834,生产厂家: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的龙洞井包装饮用水是由永泉公司生产后配送至龙洞井公司库房的。2025年7月1日,本局依法对龙洞井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珍及员工王子军、辛仕珍、伍学富、周恒、王义祥、杨通国进行询问调查,杨光珍等7人均称龙洞井公司从2025年1月至今未生产桶装水,销售的桶装水均由其委托晨露公司、永泉公司代为生产。综上,结合办案人员对龙洞井公司、晨露公司、永泉公司的调查情况,认定本局于2025年4月15日在龙洞井公司发现的44桶标签信息为产品名称:龙洞井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SC10650024130834,生产厂家: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的龙洞井包装饮用水是由永泉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代加工后配送至龙洞井公司。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水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事人作为龙洞井包装饮用水的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据当事人与永泉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第二条甲方责任3.负责向乙方提供符合市场流通要求的PC桶、桶贴、热缩膜,生产过程中的PC桶、桶贴、热缩膜,正常自然损坏由甲方自行承担的规定,当事人向永泉公司提供的桶贴标签信息为生产许可证:SC10650024130834,生产厂家: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生产许可证:SC10650024101531,被委托商:重庆秀山晨露纯净水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厂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檬子树组,委托商:秀山龙洞井饮料有限公司,委托商生产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流秀桥社区,但正确的标签信息应为生产许可证:SC10650024129692,被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作如下决定:1.没收涉案物品龙洞井包装饮用水44桶。2.罚款2500.00元。
2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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