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东方长宏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美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77AKM9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木材区4-4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9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东方长宏商贸有限公司
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3
(2025)新2801民初126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东方长宏商贸有限公司
谢**
裁判文书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2
买卖合同纠纷
库尔勒东方长虹商贸有限公司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41号
(一)发票方面的问题
2025年4月20日我局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0月22日开具给你单位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货物名称*木制品*建筑模板,金额合计969911.50元,税额合计126088.50元,价税合计1096000元。
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开具给你单位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8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是虚开,货物名称*木制品*建筑模板,金额合计3189592.96元,税额合计414647.04元,价税合计3604240元。
上述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的发票的份数总计为43份,金额合计4159504.46元,税额合计540735.54元,价税合计4700240元。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英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你单位从一个名叫于某社的人那里购进了木材,于某社告诉朱某英这些建筑模板是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的,朱某英觉得价格合适双方就现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你单位所在地,运输由于某社找货车司机将建筑模板运至华凌建材货场你单位堆货地,付款方式约定为先款后货。朱某英和于某社商量通过现金付款,材料会便宜点,因此部分款项通过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给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和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还有部分款项是朱某英直接将现金交给了于某社。朱某英没有要求于某社提供相关代理资料也不清楚这些建筑模板是不是从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和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收到货之后你单位需要发票做账,朱某英向于某社索要发票,于某社告诉朱某英如果要发票前期通过现金支付的部分还需要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付款,走一遍付款流程用于做账。这部分为了走流程的款项,对公付款后将款项转回到了朱某英、平善云(朱某英丈夫)、平文聪(朱某英儿子)个人账户上。
于某社陈述,2020年于某社开车到新疆库尔勒市的华凌市场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与你单位负责人朱某英洽谈了建筑模板销售业务,并签订了相关的业务合同。于某社的陈述与你单位负责人朱美英陈述一致。
于某社向你单位提供了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建筑模板出库单、运输协议书、微信支付运费付款截图等资料。
针对对公打款后部分资金
你单位的资金存在异常,也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从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模板的证据。你单位取得某某市某金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县某特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59504.46元,税额540735.54元,价税合计470024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
4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