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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辅洋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MAD023M18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巴比伦春天20-10号二楼写字楼-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1
(2026)赣0702民初11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吉安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8
(2026)赣0702民初11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吉安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8
服务合同纠纷
李*
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吉安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6
(2026)赣0702民初113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4
(2025)赣0704民初4449号
合伙合同纠纷
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曾*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07
服务合同纠纷
李*
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郭小玉;谢剑;吉安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赣州紫熙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915号
经查,当事人赣州星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等相关业务。2025年7月5日,当事人为消费者邱女士提供了“提眉术”、“鼻修复”的医疗美容服务,包括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体检费用、消炎止血针费用等总计向消费者邱女士共收取了21600元。当事人向消费者邱女士出具的《咨询设计单》显示有“提眉术(原价8800,折后5800)”、“鼻修复:单侧耳软骨+超肋支架+进口硅胶+鼻尖成形+鼻小柱抬高+鼻头抬高(原价32600,折后15500)”、“原价:41700;折后¥21600”字样内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了明码标价,对医疗美容服务等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其中消费者邱女士购买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标价显示为:“眼部、下巴手术:提眉,咨询价格:9800元”、“鼻综合价格:单侧耳软骨鼻综合(进口),咨询价格:22800元;超肋生态鼻(+5800),咨询价格:26800元”、“体检150元”、“消炎止血针150元一天”。经查,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邱女士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标明“原价”的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虚构原价的价格手段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因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无法认定价格标准,无法确认消费者实际购买是否因当事人的价格误导行为从而发生交易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了明码标价,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了公示;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向消费者邱女士提供服务当天的监控记录,因数据存储容量有限,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已无法查看。根据执法人员的核查情况,结合举报人、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举报人所述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的事宜,证据不足。
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2
章贡卫医罚﹝2025﹞044号
该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25年8月26日给顾客刘某某开展注射医美项目未准确填写病历文书。2、该公司门诊部于2025年8月26日给顾客刘某某鼻部用了(好极丽)骨填充用多孔生物陶瓷来注射填充未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20000.00元
赣州市章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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