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红泉质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明 | 注册资本:2346.94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701MACR2R1G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贝林哈日莫墩村村委会光明路1号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州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5年3月3日,本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2025年2月8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NYD16×0.18×300-3.0-1.0的内镶式滴灌带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0卷。2025年3月17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2025)新博检NYB字第206号《检验报告》:该批产品经抽样检验,规格尺寸、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不符合GB/19812.3-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2025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每年向农户提供涉案产品以旧换新兑换服务,兑换价格188元/卷。至案发,涉案产品均已兑换,获取违法所得650元,本案货值金额9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第2段裁量基准“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⑵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⑷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罚款14100元; 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14100.00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