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平庄石粉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毛邓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E528UX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平庄社区十六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02
(2022)黔0523民初17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
金沙县久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人民法院
2
2022-02-23
(2021)黔0523民初207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金沙县平坝镇平庄社区十二组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毛**
金沙县人民法院
3
2022-01-21
(2021)黔0523民初207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金沙县平庄社区十二组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x**
金沙县人民法院
4
2022-01-21
(2021)黔0523民初2073号
排除妨害纠纷
金沙县平庄社区十二组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毛**
金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0
2021-03-15
(2020)黔0523执149号之十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8
2020-11-11
(2020)黔0523财保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金沙县久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239937.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0-04-30
2020-04-29
(2020)黔0523执149号
金沙县平庄石粉厂、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0-30
2018-04-20
(2018)黔0523民初49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与金沙县平庄石粉厂、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369.7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应急罚决﹝2023﹞FM4号
经查明,你厂存在有:1.地面变配电所内墙表面未抹灰刷白。违反《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5条的规定。2.地面变配电所未设置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违反《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4条的规定。3.地面变电所内无供电系统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第4.1.9条的规定。4.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未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人行道。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3.7条的规定。5.矿山筛分生产系统的一号破碎机和三号破碎机的旋转机械部件未设置安全防护罩。违反《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第3.0.5条规定。6.生产现状图纸缺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等,采剥工程年末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等现状图纸标题栏相应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确认,违反《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9条之规定。7.采场台阶坡面角大于设计值,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2条之规定。8.开拓运输公路部分段靠山侧未布置排水沟,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1.1条之规定。9.边坡检查记录中边坡检查位置不明确、无裂缝预警指标等,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5、5.2.4.6条及《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2063-2018)第4.3.2条之规定。10.未对入矿检查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5.7条之规定。且问题存在间期,你厂有正常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对金沙县平庄石粉厂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二是对金沙县平庄石粉厂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
23000.00元
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3-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