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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国治注册资本:75699.6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40400783503519Q所属地区:西藏
企业地址:西藏林芝机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3
(2021)藏04民终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藏0422民初2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米林县人民法院
3
2021-04-08
(2020)藏0422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米林县人民法院
4
2021-04-08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米林县人民法院
5
2020-07-02
(2020)藏0422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7-02
(2020)藏0422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
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地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4
2021-06-11
(2020)藏0422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与林芝共安消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米林市监处[202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米林机场),于2022年8月至12月止,①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23255024,付款人名称: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机场分公司,多收西藏航空有限公司货邮费8364.00元(已沿原路退还);②、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23255024,付款人名称: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机场分公司,多收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邮费2312.00元(已沿原路退还);③、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23255024,付款人名称: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机场分公司,多收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货邮费2312.00元(已沿原路退还);④、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23255024,付款人名称: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机场分公司,多收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邮费34652.80元(已沿原路退还);⑤、通过开户行:中国银行林芝分行营业部,账号:138823255024,付款人名称:民航西藏自治区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机场分公司,多收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货邮费9139.20元(已沿原路退还);以上五笔多收货邮费合计货值金额56780.00元,已于2023年08月31日,通过中国银行已沿原路退还。 我局认为,当事人是专门从事航空客运、货运、机场所属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地面旅客货物运输、机票代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际国内各类户外广告;住宿、餐饮、娱乐服务;房屋、场地租赁;货物收派、行李打包;物业管理,机务维修。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悉《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局发明电〔2022〕1698号),通知中明确不再收取零货邮服务费;《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民发〔2017〕18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指导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退还多收货物和邮件服务费、旅客安检费和旅客服务费,不能按时退还的予以收缴,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又认为,根据当事人中国民用航空林芝站(米林机场),于2022年8月至12月止,多收各航空公司货邮费货值金额合计56780.00元。(已经沿原路退还)。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指导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重复收取旅客安检费、旅客服务费行为。 我局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指导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属重复收取旅客安检费、旅客服务费行为予以处罚。
警告#罚款0.567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678.00元
米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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