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小胖宏福蔬菜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巨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BNRGDNXR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铁北街民乐家园一期3#楼4-008-173-1-24/2-24(3号楼1-2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免罚字〔2025〕1号
梅河口市小胖宏福蔬菜水果超市于2024年10月20日从梅河口市老五速冻食品商店购进海水虾1件(约重12.5kg),购进价格为540元/件,销售价格为50元/kg,至调查时止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625元。此间,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海水虾食品添加剂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并留存了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12月8日,我分局接到市局转交的编号同为:CQM20246601662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书,告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海水虾农药残留超标,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并留存了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污染物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梅河口市王雪中杰水果商店免予处罚。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26号
梅河口市小胖宏福蔬菜水果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酸奶味拉丝大面包”8个,每个售价4元,货值金额32元;销售腐败变质的“金锣清真鸡肉肠”1根,每根售价3.5元,货值金额3.5元,合计货值金额35.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6项、第10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5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