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百客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续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CWURRU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城汉城N2区6号楼104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707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3年8月29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作为食品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将香蒜裹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20812;保质期:12个月)、双效泡打粉(生产日期:20230330;保质期:12个月)、土耳其风味调料(生产日期:20200519;保质期:18个月)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食品处理区(烹饪间)的操作台下面的搁板上,处于随时待用状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称涉案的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花生)系店内员工的私人物品,临时放在操作台上晾晒;因当事人的菜单上列有“水煮花生”和“油炸花生米”两种菜品,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用于制作上述两种菜品的食品原料,从当事人提供的实物样品及采购票据来看,菜品“水煮花生”是用购买的袋装成品直接装盘销售,菜品“油炸花生米”是用购买的‘生花生米’加工制作而成的;同时,参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可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于2024年9月26日对扣押花生解除了强制措施并出具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监解强〔2024〕148号)。
另查明,涉案食品原料香蒜裹粉调味料采购价30元/袋,共2袋;双效泡打粉采购价12元/袋,共1袋;土耳其风味调料采购价43元/瓶,共1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1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袋香蒜裹粉调味料、1袋双效泡打粉、1瓶土耳其风味调料;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