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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游龙山陵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327817741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板桥街2号楼2幢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7
(2024)渝05民终2006号
合同纠纷
杨**
张**,邓**,重庆游龙山陵园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05
(2023)渝0116民初9911号
合同纠纷
杨**
邓**,张**,重庆游龙山陵园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3-08-24
(2023)渝0116民初9911号
合同纠纷
杨**
重庆游龙山陵园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人民政府委托,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游龙山民生园处从事游龙山陵园公墓墓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游龙山陵园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2015年11月9日,当事人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由当事人投资建设并经营油龙山陵园(现已更名为游龙山陵园)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为12.1413公顷。2024年8月21日,油溪镇人民政府取得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时任油溪镇人民政府镇长李新,编号:渝殡(农村公益性公墓)050号,设施类别: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大坡村金龙村民小组,经营范围:提供骨灰安葬、骨灰安放、丧葬用品销售服务。2025年初,游龙山陵园开始对外经营至今,经营主体为重庆游龙山陵园有限公司。游龙山陵园属公益性墓地,对外经营以来墓位均为地墓。江津府办发〔2013〕262号文件《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益性公墓的定价,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且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定价,原则上壁墓、树(花、草坪)葬、格位价格控制在5000元以内,地墓墓位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附件中关于公益性公墓地墓墓位的备注明确规定含墓位的土建工程(包括墓材、墓碑等)、配套设施、植物及骨灰(遗体)安葬等费用。以上文件自2013年9月26日执行,截至案发时有效,未做变更。当事人自游龙山陵园对外经营以来,未严格执行江津府办发〔2013〕26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造成部分客户实收地墓墓位费超过《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1.5万元标准。《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墓墓位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委〔2019〕39号)明确规定,公益性墓位管理费地墓80元/年,以10年或20年为使用周期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即最高一次性收取1600元。按合同及收据金额计算,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当事人超收费用分别为18400元(李剑购墓:实收36000元减去政策范围内可收墓位费15000元、减去最高可收地墓墓位管理费1600元、减去定制刻字费(碑文描金)1000元)、18400元(何继斌购墓:实收36000元减去政策范围内可收墓位费15000元、减去最高可收地墓墓位管理费1600元、减去定制刻字费(碑文描金)1000元)、200元(胡晓辉购墓:实收16800元减去政策范围内可收墓位费15000元、减去最高可收地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即尚未退还的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二、罚款133200元。
1332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