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中食腕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武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MABUB1WW2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黔北汽车城唐房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不罚[2025]246号
贵州中食腕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07月22日,主要从事调味品、食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等,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月29日,当事人与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当事人按照双方事先确认的样品标准对产品验收,当事人按0.93元/包(50g/包)的生产费用支付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该产品标签是当事人委托贵州迈鸿包装有限公司制作的,受委托方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根据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生产的同类产品“辣缘1+2”辣椒面的标签进行制作,该产品标签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R2102267,贵州迈鸿包装有限公司印制后将食品外包装发到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进行生产包装,再由当事人进行产品销售,当事人按0.14元/个的印制费用支付贵州迈鸿包装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本机关向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播市监函〔2025〕183号),请求对“贵领香辣椒面(贵领香1+1)”辣椒面和“辣缘1+2”辣椒面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料是否相同协助调查。9月26日,遵义市新蒲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遵新市监复〔2025〕31号)两种产品生产工艺相同。 当事人未进行线下销售,根据“拼多多”销售平台订单查询,共销售379笔2781包,销售金额共计5130.12元,其中因产品破损、发错货、不符合口味或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等发起退款的交易关闭24笔,退款金额277.96元,实际交易成功355笔,金额4852.16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按1.8元/单的快递费用支付极兔快递公司。 综上,当事人经营“贵领香辣椒面(贵领香1+1)”辣椒面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事实成立,但当事人能提供具有检验合格的依据,且积极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文处理笺》(收文日期:2025年6月16日)及其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4张、《询问笔录》1份、《供货协议书》1份、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的《营业执照》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单据1份。证明(1)当事人委托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生产辣椒面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2)遵义宏利辣椒食品厂的主体资质;(3)当事人委托生产辣椒面的数量、单价等情况;(4)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四:贵州迈鸿包装有限公司出库单1份、极兔快递报价单1份、“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1份,证明(1)当事人支付印制包装费和快递费的事实;(2)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播市监函〔2025〕183号)1份、《协助调查回复函》(遵新市监复〔2025〕31号)1份、《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R2102267)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辣椒面产品标签的检验合格事实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2
播市监处﹝2023﹞281号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图片4份,证明抽样时间、地点、抽样单位及人员。 2.《检验报告》(№:FHN20230839846)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辣椒酱(调味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本机关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暂停销售通知书》各1份,本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1)本机关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2)本机关要求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并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3)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4.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送货单)1份、检验检测报告打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的事实;(2)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5.闫武方、聂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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