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晓山蔬菜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静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C1412L9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老城乡老城村民委员会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8日,从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永兴果蔬市场以6.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豇豆1捆,共计10公斤,于2023年5月9日在元谋县老城乡农贸市场内以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4公斤,检验机构抽样4公斤(以8元/公斤支付了样品费),剩余的2公斤豇豆未售出,被当事人拿回家喂牛。
上述豇豆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YCCJ2304837),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货值金额80元,获违法所得12元,由于当事人销售上述豇豆都是零星售卖,未留存消费者住址等相关信息,无法进行召回。
当事人经营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
3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