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98409667H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南延段南姜美景小区1号楼1012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25
2025-02-14
(2024)陕07民终1770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汉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3-26
2024-11-07
(2024)陕0703民初73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杨**与汉中美康汇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625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1-12-09
(2021)陕0113民初4497号
劳动争议
康*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汇阳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1502.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19
2020-05-11
(2020)陕01民终98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王**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19
2019-10-22
(2017)陕0113民初10570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王**,王**与西安市西三爻村改造公司,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汇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6165.56元
民事案件
6
2018-12-13
2018-06-25
(2017)陕0113民初119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西安鸿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13
2018-11-05
(2018)陕01民终980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鸿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09
2018-03-26
(2018)陕0113执122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1-18
2017-06-22
(2017)陕0113民初37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998.19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0-11
2017-08-22
(2017)陕01民终102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安市文豪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38号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对你公司2020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121,721.00元、2021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14,201.80元的违法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虚假申报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4,430.70元,上述违法行为属偷税,依法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不满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17,215.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第2号)“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2,172.10元。
21387.45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