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淑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6PRB243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南街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4〕242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小米辣椒”是2024年10月9日从高桥镇蔬菜种植户处购进,共购进了3.4公斤,购进价格是10.00元/公斤,购进当日就全部被抽样检验,抽样单位支付当事人样品费34.00元,无剩余产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调查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