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荆门市纳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文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2MAE8K8KQ0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金象社区象山一路28号(金象小区南区)南1幢110、111号房(标准地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东市监处罚〔2025〕321号
2025年7月10日,本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绿源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为:TDT24142-1Z)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局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2025年07月23日出具的绿源电动自行车(TDT24142-1Z)《检验报告》(编号KW2025088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尺寸限值、反射器、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检验项目:整车质量,计量单位:kg,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55,检测结果:70.0,单项判定:不合格。2、检验项目:脚踏骑行能力,计量单位:km,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检测结果:无脚踏骑行能力,单项判定:不合格。3、检验项目:尺寸限值,计量单位:mm,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检测结果:560,单项判定:不合格。4、检验项目:反射器,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检测结果:无脚蹬反射器,单项判定:不合格。5、检验项目:蓄电池防篡改,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电动自行车不得有外设蓄电池托架,检测结果:最大间隙60mm、外设蓄电池托架,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5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编号:KW202508811)及《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001号],并告知其相关权益。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被抽检同品牌同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白色和白绿色各一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之日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从浙江绿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3辆绿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142-1Z),购进价格:2645元/辆(包含电池)。购进后,当事人结合大众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了自行改装再销售,销售价:3600元/辆(包含电池),销售情况:抽查检验1辆,库存2辆。 另查,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库存的2辆绿源电动自行车,对照《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恢复至出厂原样,并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2025年10月19日,当事人将库存的2辆绿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142-1Z)进行了返厂处理,并提供了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8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绿源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24142-1Z)1辆; 2.罚款10800元。
10800.00元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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