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志远 | 注册资本:7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556101093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24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31
(2023)黑1004民初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陈*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0
(2021)黑1002民初2391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0
(2021)黑1002民初2391号
合同纠纷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龙盛投资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4
2020-11-27
(2020)黑1004民初271号
身体权纠纷
刘*
潘**,杨**,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5
2020-07-06
(2020)黑1004民初27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杨**,潘**,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6
2020-07-06
(2020)黑1004民初27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刘*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杨**,高**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7
2020-07-06
(2020)黑1004民初27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刘*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潘**,高**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8
2020-06-18
(2020)黑1004民初27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刘*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杨**,高**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9
2019-11-05
(2019)黑1004民初9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10
2019-10-23
(2019)黑1004民初91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吴**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6
(2025)黑1004民初229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二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2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一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3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五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4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四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5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三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6
2023-06-29
2023-05-30
(2023)黑1004执346号之六
民事案由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4717.29元
执行案件
7
2023-04-25
2023-01-31
(2023)黑1004民初6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606.7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8-11
2021-07-20
(2021)黑10民终55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刘*与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8-03
2021-07-22
(2021)黑1002民初2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周杨、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23
2019-10-23
(2019)黑民再22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刘*、黑龙江海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94号
当事人通过牡丹江融媒体中心交通广播频道播放关于海华集团江南长安壹号房地产推销广告,广告内容为:”买房找海华,海华集团江南长安壹号年终钜惠交一万送十万。”及在位于牡丹江市太平路与新安街交叉口户外广告牌悬挂写有“海华·颐景山水 海华·江山如画 海华·长安壹号”交1万送10万房地产推销广告,该广告没有明确所附带赠送服务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属于发布不明确推销商品附带赠送服务具体信息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及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