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优家优品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小玲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610KFD5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5〕206号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0KFD5H,投资人:殷小玲,出资额:贰拾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6月23日,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路101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从手机App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10个水嘴,共支付64.35元,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22元/个的价格在美团外卖平台以及线下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其销售的JAOMOOWA水嘴剩余4个,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JAOMOOWA、JAOMOOWA健康卫浴新标准、优、优质黄铜用水健康外观时尚简洁大方多层电镀光亮如镜工艺精良经久耐用等字样,执法人员打开包装发现内部有水嘴1个,产品及其包装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水效标识等信息。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水嘴的展示页,仅有产品的图片,未展示水标标识,立即让当事人下架处理。本案水嘴共计10个,销售价格22元/个,货值金额为220元(10个22元/个)。因当事人无法未制作购销记录,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检查到同批次共4个水嘴,故认定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水嘴6个,故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132元(6个22元/个)。
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作如下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