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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足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FPP3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磊馨视界公建三凯撒国际1-2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7号
内蒙古水足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大磊馨视界公建三凯撒国际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RFPP3D,法定代表人:李丽。现查明 2024年1月2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东胜区大磊馨视界公建三凯撒国际1-2层的内蒙古水足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水足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瑞支行,账号:8670341010000000000516709,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万融集团底商;或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东胜区大磊馨视界公建三凯撒国际1-2层的内蒙古水足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实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7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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