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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源灏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桐注册资本:392.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5MAC28ND42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41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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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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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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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1016号ZHZFZD
白山市江源区源灏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3月——2025年9月运营期间,涉嫌存在:一、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用户、单位用户销售水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中规定的“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情形。根据文件要求:“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白山市江源区源灏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情况下,2021年3月——2025年9月向用户收取已取消的计量装置(水表)费223042.00元(向居民销售水表174407.00元、向单位用户销售水表48635.00元)。二、不执行政府定价,向IC卡补卡用户收取超出工本费水表卡卡费。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21〕1928号)中《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白山市江源区源灏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情况下,2021年3月——2025年9月向补卡用户收取超出工本费IC卡水表卡卡费9060.00元(5元/个,共1812个)。
当事人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水表)费的行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中规定的“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情形。当事人向IC卡补卡用户收取超出工本费水表卡卡费的行为符合已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应用范围和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供水行业直接关系民生保障,违法行为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本案白山市江源区源灏达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主观上具有违法性认识、客观上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组织退款,发布退款公告的同时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进行退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320:“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在综合评估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退款情节后,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建议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于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618.00元(计量装置(水表)费);2.没收违法所得690.00元(超出工本费IC卡水表卡卡费);3.罚款46420.40元(违法所得232102.00的0.2倍);罚没款共计71728.40元,依法上缴国库。
71728.4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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