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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彩铭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84PB7C4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市委综合楼1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出示营业执照,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在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现场未发现隐形眼镜。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有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海昌日抛销售价合计626元,销售数量13.5盒(有拆盒零售情况),每盒进价45元;海昌月抛销售价合计38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35元;海昌半年抛销售价合计364元,销售数量3盒,每盒进价45元;海俪恩月抛销售价合计33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季抛销售价合计816元,销售数量17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半年抛销售价合计702元,销售数量9盒,每盒进价30元;博仕伦日抛销售价合计435元,销售数量8盒,每盒进价46元;博仕伦半年抛销售价合计256元,销售数量2盒,每盒进价50元;隐形眼镜空盒15个,当事人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当事人提供隐形眼镜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隐形眼镜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进行检查,经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于2026年5月6日立案,由明桦分局执法人员丛丽、邱大朋对该案进行调查。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到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了店员祝丹萍,当事人确认在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发现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的事实,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 经查,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出示营业执照,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在桦甸市精益眼镜中心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和隐形眼镜空盒15个,现场未发现隐形眼镜。2026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销售柜台内存放有隐形眼镜销售票据60份,海昌日抛销售价合计626元,销售数量13.5盒(有拆盒零售情况),每盒进价45元;海昌月抛销售价合计38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35元;海昌半年抛销售价合计364元,销售数量3盒,每盒进价45元;海俪恩月抛销售价合计330元,销售数量6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季抛销售价合计816元,销售数量17盒,每盒进价40元;海俪恩半年抛销售价合计702元,销售数量9盒,每盒进价30元;博仕伦日抛销售价合计435元,销售数量8盒,每盒进价46元;博仕伦半年抛销售价合计256元,销售数量2盒,每盒进价50元;隐形眼镜空盒15个,当事人确认销售隐形眼镜的事实,当事人提供隐形眼镜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和隐形眼镜检验报告和生产厂家资质,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检查,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98.5元,罚款10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98.5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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