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干调蔬菜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家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BYPN7E6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丽水路118号云隐城青小区底商附119、120号-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79号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一台电子计价秤,标示型号为ACS-30C7,制造厂家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065258,未见封签、未贴有强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证及检定证书。执法人员使用标准砝码其进行现场检定,将0.1kg标准砝码放置于电子秤上,重量显示为0.11kg;将0.2k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0.22kg;将0.5k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0.55kg;将1k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1.1kg;将2kg的标准砝码放置于秤上,重量显示为2.2kg。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上述涉案电子计价秤对其经营的蔬菜进行称重销售。
2026年3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字第266010号),内容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定结果没有异议。?
?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6〕6-0408号),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电子计价秤的购进票据、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使用该电子秤期间的销售记录经营台账,当事人均未提供。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称的准确使用时间、次数,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经营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200元。
12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