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东哥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卫志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4MAC1W0WAX7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官刘村吕家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阎市监处罚〔2023〕82号
西安市阎良区东哥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螺丝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2日,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阎良区东哥便利店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依法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3年6月6日收到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0524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涉案不合格螺丝椒是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从西安市阎良区小中蔬菜批发店购进的,共购进4公斤,购进价4.6元/公斤,销售价6元/公斤,抽检销售了2.196公斤,剩余1.80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24元,违法所得5.6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涉案批次螺丝椒时,未查验索取合格证明材料,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检查照片、手写票据、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违法行为。
2023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阎市监罚告〔2023〕82号),当事人在签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螺丝椒数量少、违法所得少,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减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005.6元。
5000.00元
西安市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