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中谷轻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美姿注册资本:4.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M8PQC6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社区四组(胡美姿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9号
经查,2026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冰柜内发现已开封的“焦福记”黑椒肉柳,数量1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kg/包,生产商为豪州焦福记健康产业管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6年4月7日从网络平台购进6包“焦福记”黑椒肉柳,进价30.83元/包,库存1包,故货值金额为30.83元。当事人陈述案涉的这1包“焦福记”黑椒肉柳系收货时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供货商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在收货时也未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标签信息。案涉“焦福记”黑椒肉柳作为原材料和彩椒一起加工制作成菜品进行售卖,因当事人将有效期内的黑椒肉柳与超过保质期的黑椒肉柳同时使用,故无法查实案涉超过保质期的“焦福记”黑椒肉柳制作成菜品的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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