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前进村王彪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彪 | 注册资本: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6P7X8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九台市龙凤花园二期(教会北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5〕217号
现已查明:该药店位于九台市龙凤花园二期(教会北100米),证照齐全。现场检查发现了一整盒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内含5小盒,每小盒含4瓶,共20瓶)。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是202405-1、规格为0.25g×4瓶×5盒。当事人称未销售过该药品,其正常进价为每瓶2.5元,售价为每瓶3.5元,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是202405-1的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但由于该药并非诊所购进的,所以并未在台账上体现。当事人称该药品是自己母亲在医院开的,当事人的母亲称该药品是因头痛在九台区人民医院开的,现场提供了九台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处方和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她的医保属于城乡医保,门诊无法报销,因此是自费购买的该药品。2025年6月9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向本局提供案涉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202405-1)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这些材料,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能提供相关材料。扫药盒上的“药品追溯码”,码上放心药品追溯平台能够显示该药的相关信息,符合药品质量标准。
现已查明:该诊所位于九台市龙凤花园二期(教会北100米),证照齐全。现场检查发现了一整盒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内含5小盒,每小盒含4瓶,共20瓶)。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是202405-1、规格为0.25g×4瓶×5盒。当事人称未销售过该药品,其正常进价为每瓶2.5元,售价为每瓶3.5元,货值金额7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是202405-1的随货同行单、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但由于该药并非诊所购进的,所以并未在台账上体现。当事人称该药品是自己母亲在医院开的,当事人的母亲称该药品是因头痛在九台区人民医院开的,现场提供了九台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处方和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她的医保属于城乡医保,门诊无法报销,因此是自费购买的该药品。2025年6月9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向本局提供案涉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批号202405-1)的随货同行单、药品电子发票、质检报告和供货方资质这些材料,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能提供相关材料。扫药盒上的“药品追溯码”,码上放心药品追溯平台能够显示该药的相关信息,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该药店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九台区九台街道办事处前进村王彪诊所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1盒,(内含5小盒,每小盒含4瓶,共20瓶),批号是202405-1
2、罚款30.000.00元;
3.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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