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波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29462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双裕路8号双创中心20楼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2-02
(2021)鄂1087民初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森楠服饰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2
2021-01-26
(2021)鄂1087民初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松滋市云楚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荆州市松滋市人民法院
3
2021-01-25
(2021)鄂1087民初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松滋市云楚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松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8
2021-01-15
(2021)鄂1087民初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森楠服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1-18
2021-01-15
(2021)鄂1087民初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松滋市云楚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90号
当事人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经登记成立,主要从事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经营活动。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与湖北松滋金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金松·尚含绿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7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与松滋金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松新能源公司)签订充电桩建设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供电部门商业电价承担充电桩电费,然后据实向金松新能源公司收取充电桩电费,同时按照充电桩年总用电量20%电费收取场地使用费。 涉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置于小区公共区域,故其用电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 号)、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0月16日发布的《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规定,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用电应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另据湖北省发改委电价政策,充电桩1-10千伏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合表用电电价标准为0.57元/度。 当事人根据其专用变压器成本及相关费用,制定了两个档位的电费标准进行收费,分别为0.84元/度和1元/度,均高于政府制定的价格。 执法人员依法调阅了当事人2023年8月至2026年4月的交易凭证,显示当事人收费情况如下:41973度电按0.84元/度收取,发票结算金额为35260.12元;500度电按1元/度收取,发票结算金额为500元,合计售电42473度,共收取电费35760.12元;场地使用费方面,2024年9月收取上一年度场地使用费740.21元,2025年10月收取上一年度场地使用费711.82元,合计收取场地使用费1452.03元。对照居民合表用户0.57元/度的电价标准计算,当事人违规多收取电费共计11550.51元。 2026年6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6年6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在金松·尚含绿城小区发布退款公告,但截至2026年7月8日,没有业主提出退费申请,当事人向本局作出书面说明,因此其违法所得应认定为11550.5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50.51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1550.5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101.02元。
11550.51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