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554013866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吉蚂西路133号1#2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8
(2022)浙01民终21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嘉兴启通物流有限公司,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1-19
(2021)浙0109民初13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
嘉兴启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周**,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10-27
(2021)浙0109民初13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
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周**,嘉兴启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5-31
(2021)浙0109民初486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方**
周**,嘉兴启通物流有限公司,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11-01
(2019)浙0108民初5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闵**
嘉兴启通物流有限公司,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董**,董**,夏**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1
2020-04-14
(2019)浙0108民初5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闵**与董**、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378.98元
民事案件
2
2016-06-13
2016-06-13
(2016)浙0483民初271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固耐重工(嘉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5-09-11
2015-09-11
(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傅**,胡*等与被告叶**,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61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6﹞019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2日04时37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检查时发现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分行营业中心、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198.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7
2
南湖应急罚决﹝2025﹞第000072号
当事人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东门支行(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97729。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5-12-19
3
绍路政罚﹝2025﹞032783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0月29日10时4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104(104国道)上虞方向K1544+800检查时发现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1761.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8
4
嘉路政罚﹝2025﹞31202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0日13时44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802(802县道)桐乡、海宁方向K10+200检查时发现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52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1
5
嘉路政罚〔2025〕311824
你公司的浙FDH762(6轴)于2024年7月29日12时56分,行经X714(塘许线)海宁、桐乡方向K10+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4.1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10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9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6
6
嘉路政罚〔2025〕26751
2025年6月3日9时55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超、高雪虎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6-0216:25:37车号为浙FDV638在X202(老07省道)乍浦、王江泾方向K21+4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0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7.0吨。
-
1080.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7
7
嘉路政罚〔2025〕02932
2024年12月19日15时1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中鹏、陆建农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2-0914:26:30车号为浙F53356在G524国道(陡门)往新塍方向K156+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吨。
-
3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4
8
嘉路政罚〔2025〕01732
2024年11月27日16时3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刘远洋、杜燕云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11-2121:07:29车号为浙F53356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8吨。
-
30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4
9
嘉路政罚〔2025〕10253
2024年6月5日15时25分,嘉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铭、李和进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6-0418:27:35车号为浙F53356在X404(天洪线)秀洲、嘉善方向K0+0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9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93吨。
-
619.00元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24
10
嘉路政罚〔2025〕26244
2024年7月17日8时32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徐亮、徐超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7-1516:02:37车号为浙F53356在X202(乍王线)平湖方向K7+0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25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25吨。
-
217.00元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