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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甜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征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5MAC1639G9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以东金地花园弘志街89号附23(申报承诺登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81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的1瓶白云边?陈酿12年42%vol、3瓶白云边?陈酿15年42%vol、2瓶白云边?陈酿20年42%vol、6瓶白云边?陈酿20年45%vol均不是从正规经销商购进,其中1瓶白云边?陈酿12年42%vol外包装内容显示有“42度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51220,酒精度:42%vol;3瓶白云边?陈酿15年42%vol外包装内容显示有“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50402,酒精度:42%vol;2瓶白云边?陈酿20年42%vol外包装内容显示有“42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40905,酒精度:42%vol;6瓶白云边?陈酿20年45%vol外包装内容显示有“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生产日期20250220,酒精度:45%vol;上述12瓶白酒净含量/规格均为500ml,生产商均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均为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车段8号。因上述涉案白酒为回收得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2瓶白酒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无销售台账,无法追溯上述白酒的采购、销售情况,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认定违法经营额;且当事人店内白云边?陈酿12年42%vol售价为80元/瓶,白云边?陈酿15年42%vol售价为130元/瓶,白云边?陈酿20年42%vol售价为300元/瓶,白云边?陈酿20年45%vol售价为330元/瓶,综上,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050元,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瓶白云边?陈酿12年42%vol、3瓶白云边?陈酿15年42%vol、2瓶白云边?陈酿20年42%vol、6瓶白云边?陈酿20年45%vol白酒;2.罚款6100元。
6100.00元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2
夏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图形商标在国内国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原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多次成功申请驰名认定保护,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开业并办理《营业执照》,长期经营烟酒销售,为了更好销售经营的白酒,将其店面门头招牌安装“”图形商标,其标识视觉效果明显突出。当事人从未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也未得到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含有“”图形商标标识的招牌,易使人误认为其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同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使用含有“”图形商标标识的招牌与当事人的经营所得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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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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