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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跃进门鑫隆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小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ARML63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跃进门虹桥宾馆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4〕102号
经查,2021年,当事人在广州上班的亲戚给当事人免费寄送了1件(6瓶/件)定制酒南方游击战酒,期间当事人自己饮用了2瓶,2瓶放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进行展示销售,2023年10月30日销售给投诉人1瓶,售价200元/瓶,2024年1月8日投诉人向当事人付定金1万元要求原价定制该酒100件,同时免费拿走了1瓶该酒,随后当事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向供货商贵州味来酒庄有限公司,以720元/件价格定制该酒100件,2024年1月18日该批酒到货后,按照事先约定当事人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方式向供货商支付该酒定金1.48万元,余款5.72万元将于2024年春节后再付清,当事人和供货商没有签订定制该酒合同或协议,在当事人的通知下,投诉人于2024年1月19日到当事人处进行开箱验货后,将剩余货款11万元付清后提走了该批酒。 2024年1月25日,投诉人以和朋友饮用该批酒后头疼嗓子疼,该酒无厂址和生产日期为由向本局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投诉人的投诉线索进行检查核实,在对当事人的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超市内墙中段货架第二层酒类专存区上,摆放着当事人展示销售的2瓶标签标注为“食品名称:南方游击战酒;香型:酱香型白酒;原料:高粱、小麦、水;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执行标准:GB/T26760-2011(优级);生产日期:见喷码或盒内;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在酒瓶及外包装盒内外未发现标注生产日期的喷码,也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2024年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一起,到投诉人位于十堰市郧阳区郧阳路东方丽都地下车库的仓库,对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该批100件定制酒南方游击战酒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2月29日,经丹江口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编号为SWT2406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酒精度、固形物、铅、甲醇、氰化物、总酸、总脂共7项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024年3月4日,本局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投诉人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投诉人和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或十堰市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库单及味来柔和10号基酒检测报告,经计算违法所得12.02万元,货值金额12.08万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南方游击战酒2瓶;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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