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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芃达农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湘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6MA72UJ621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静宁工业园区八里项目开发区(华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环(静)罚﹝2024﹞80号
公司建设一条猪肉下脚料加工生产线,安装了一台0.5蒸吨燃煤锅炉,安装了布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器和烟气净化器。但该生产线没有办理环评批复手续,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没有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甘肃芃达农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猪肉下脚料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了相应环保设施,但没有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计算,建议对甘肃芃达农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元整(361000元整)。甘肃芃达农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计算,建议对甘肃芃达农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整)。两项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肆仟元整(小写384000元)。
384000.00元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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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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