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仙岩彭丰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青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4MA2AU0C50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德丰路52号(第2幢第2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4〕7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从温州菜篮子农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某某蔬菜店购买了4.00kg豇豆,当事人将上述豇豆放于店内售卖,售价单价为9.98元/kg。2024年7月25日,抽检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8月15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202441815的《检验报告》,披露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当事人已将剩余的0.26kg豇豆全部售出,无法追回。自购入上述不合格豇豆后,当事人系直接销售,未添加其他物质。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货值金额为39.92元,违法所得按销售金额计39.92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92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