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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兹伍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兹伍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BNRABE7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阳新县兴国镇湖滨花园18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138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湖滨花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元宵节后,当事人从一个女人手里回收洋河梦之蓝酒,1箱(4瓶)52度梦之蓝M6+,回收价2080元/箱;1箱52度梦之蓝水晶版,回收价1400元/箱,规格550ml/瓶,生产日期2024120234,批号9480224,回收酒金额合计3480元,支付现金。当事人在兴国镇湖滨花园小区18栋开设有仓库,把回收的酒放到仓库里存放。当事人2026年3月25日将上述洋河梦之蓝酒销售给消费者徐女士,价格分别是2500元每箱、1800元每箱,合计金额4300元。2026年3月30日,本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判定这2箱酒非该公司产品,当事人认可鉴定报告结论,无异议。当事人与消费者徐女士签署退货退款协议,向消费者退款4300元,徐女士将上述2箱酒退还当事人。本局于当日(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阳市监强措字〔2026〕81号)。 当天,本局会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门店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侵权商品洋河梦之蓝酒。2026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登录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无违法记录,无侵权记录。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因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冒洋河梦之蓝酒,1箱(4瓶)52度梦之蓝M6+,1箱52度梦之蓝水晶版)。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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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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