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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云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0755611522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人和小区A区2层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5
(2025)内0102民初133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4
(2025)内0102民初840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4
(2025)内0102民初84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7-04
(2025)内0102民初84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6
(2025)内0102民初81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塞*,内蒙古誉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8-20
(2024)内0102民初79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2
(2024)内0104民初37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8
2023-05-19
(2023)内0102民初1940号
白**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9
2023-05-1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白**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4-28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8
(2025)内0102民初133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8
2023-10-12
(2023)内0102民初798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白**、内蒙古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3-03-28
(2023)内0102民初10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176.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9-26
2023-05-22
(2023)内0102民初19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白**、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9-26
2024-04-02
(2023)内0102执599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1-26
2022-05-09
(2022)内01民终178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3
2020-10-21
(2020)内0102民初54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郭*与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30.2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1-06
2019-12-24
(2019)内0102民初87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朵澜呼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1-06
2019-12-24
(2019)内0102民初87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千秋绿叶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1-06
2019-12-24
(2019)内0102民初87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如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23
2019-05-21
(2019)内0102民初26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与内蒙古远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6〕42号
当事人所使用的12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载明的下次检测(或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01月。该公司提供了12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12份报告的检测日期均为2024年04月。
当事人所使用的12台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载明的下次检测(或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01月。该公司提供了12份电梯自行检测报告,12份报告的检测日期均为2024年04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属于属于使用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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