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好再来彭场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邬庆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7H6F797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4〕33号
经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3日,从一名到店推销的男子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的王锦蛇6条,放在其食品操作间入口处的展示区,标明“大王蛇 228元/斤”的标识让顾客根据需求选取购买,截止2023年12月3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3年12月8日,仙桃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野生动物识别结论书》认定“经识别,6条活体蛇类野生动物为:王锦蛇(学名Elaphe carinata)爬行纲、游蛇科,识别的6条蛇类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800元。”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采购涉案蛇类动物的进货凭证、进货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也不能提供涉案蛇类动物的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当事人经营场所菜单均无含蛇类的菜品,当事人也没有进行销售记录,故当事人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6条蛇类动物;2.罚款18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6条蛇类动物;3.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
18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