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颐和新辉供应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瑞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D10XUA4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269号海鸿国际食品物流港T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234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新疆清驰泽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脆皮油皇鸡,产品采用独立塑料预包装,单袋产品具备相对统一的质量,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按袋销售,无需再次称重计价,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定量包装商品。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应当具备中文“净含量”、具体数值、法定计量单位3个要素,格式需满足“净含量+数值+法定计量单位”的规范要求。
经查实,当事人系初次生产涉案包装脆皮油皇鸡**袋,成本价**元/袋,销售价**元/袋,货值金额***元。
新疆颐和新辉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脆皮油皇鸡的行为,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
2.处5000元罚款。
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