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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积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BMEYT2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五号区块521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1
(2024)浙0109民诉前调2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
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2-11
(2019)浙0109民初155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
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19-02-19
(2018)浙0109民初21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
义乌宏途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0
2021-07-23
(2021)浙0109执2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18
2020-02-25
(2019)浙0109民初155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9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09
2020-04-26
(2019)浙0105执4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杭州鸿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23
2019-09-05
(2019)浙0109执5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17
2019-04-05
(2018)浙0109民初186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634.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17
2019-05-15
(2018)浙0109民初187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645.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05
2018-12-19
(2018)浙0109民初184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9-04
2019-03-19
(2018)浙0109民初219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与义乌宏途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985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7-30
2019-06-26
(2019)浙01民终34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宏途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2-19
2019-01-14
(2019)浙01民辖终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宏途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圣士水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643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蛏子,经某某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具体为:检验项目:氯霉素,μg/kg;检验方法:GB/T 22338-2008;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出限:0.1;实测结果:67.7;单项判定:不符合。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四号区块(即水产批发市场),主营业务为批发兼零售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淡水产,即为水产批发商。 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3年10月29日从他人处购入涉案蛏子,进货数量为30箱(5斤/箱),单价为62元/箱(12.4元/斤),销售单价为15元/斤,销售数量为26箱,并提供了进货单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05日进行核实,对方不予认可当事人的进货陈述,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无相关供货商信息、签名签章,故本局无法核实供货商信息。 当事人辩称其将涉案蛏子在自检不合格后,进行丢弃销毁,数量为4箱,并提供了销毁照片。因当事人提供的销毁照片无法体现具体销毁的货品、时间,且其无法提供其他相关的佐证证据,故本局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涉案蛏子的货值无法认定,违法所得仅能认定当事人销售给绍兴市柯桥区某某水产批发部的18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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