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仕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2327697911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3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买卖合同
许**
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陈**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8
(2025)赣0791民初6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
陈**
裁判文书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丰市监处罚〔2025〕15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配送食材使用的车辆(赣BX51EO、赣B5DA18)装有蔬菜、烤鸭、猪肉,为普通货车非冷链车配送,对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1日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仍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2
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001号
-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