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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柒柒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萍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3MACWTNFK88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龙潭路18号1-101-3号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鱼峰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71022号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鱼峰区文林路与官塘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距道路20米处建设建(构)筑物一百二十九处,均为钢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7841.6平方米,均已建好。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鱼峰区文林路与官塘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距道路20米处建设建(构)筑物一百二十九处,均为钢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7841.6平方米,均已建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元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8
2
柳鱼峰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71002号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鱼峰区文林路与官塘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距道路10米处建设建(构)筑物十六处,均为钢架结构,均已建好。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鱼峰区文林路与官塘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距道路10米处建设建(构)筑物十六处,均为钢架结构,尺寸为100.5米×3米、19米×8米+27米×4.7米+27米×5.5米+30.8米×19米+27米×4.7米+27米×5.5米+19米×19米、12米×13米、18.2米×5.5米、4.5米×54米+28.2米×7.5米、73.2米×22米、10米×24米、3.5米×5.3米+0.7米×2.5米、34.8米×6米、(4.6米+11.7米)×6米÷2、4.6米×3米、3米×37.1米+20.7米×5.5米、18.2米×5.5米+41.7米×5.5米、26米×5.5米、(1.5米+4.6米)×3米÷2、2.2米×4米,总建筑面积为5518.85平方米,均已建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元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15
3
柳鱼峰城管罚决字〔2025〕第71002号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十六处,均为钢架结构,均已建好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鱼峰区文林路与官塘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距道路10米处建(构)筑物十六处,均为钢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5518.85平方米,均已建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违法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属严重违法情节,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C类城乡规划建设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2的规定,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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