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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国平注册资本:4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0718993056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1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7
追偿权纠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
喀什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5)新31民终160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冠鑫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3
(2025)新31民终160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冠鑫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20
(2025)新31民终139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冠鑫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0
追偿权纠纷
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喀什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4
2022-08-29
(2022)新3101民初92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李**、喀什(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29
2022-03-21
(2022)新31民终27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丁**、喀什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217号
当事人喀什市XX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喀什XX住宅小区。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向喀什XX住宅小区业主通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事项。当事人发布的《通知》中要求购房者提交相关资料,并要求缴纳办证费480元(宗地图300元,房屋分户图100元,工本费80元),要求微信支付。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9日期间以微信收款方式,向喀什XX小区89户购房人收取“办证费”每户收取480元,其中宗地图费300元/户、分户图费100元/户,登记费80元/户,当事人收取宗地图费、分户图费等房屋测绘费共35600元。 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住建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该文件规定“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发布通知并收取购房人测绘费。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费行为。 当事人一共收取喀什市XX住宅小区89户购房人测绘费,合计35600元。当事人以微信直接收取购房人缴纳的测绘费,费用处于实际占有、控制和支配的状态。本局认定当事人收取的35600元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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