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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竹溪酒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志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MACWW3TK9N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39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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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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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4〕560号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竹溪酒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CWW3TK9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大肠埃希氏菌”项目抽检不合格白切胡须鸡的行为,本局于2024年7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增南路39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制售的白切胡须鸡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 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证,涉案白切胡须鸡的货值金额为1518元,违法所得为15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45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 1,518.00); 2.罚款伍万元整( 5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 51,518.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5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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