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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苏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镕雁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HXTH62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欢潭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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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817号
当事人是一家数控机床生产研发企业,陈某某为某公司的江苏区销售经理。2020年5月28日,某公司技术副总陆某某等人以他人代持等方式成立了杭州苏达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期间,陆某某等人通过窃取某公司技术图纸等方式在苏达数控生产与某公司类似的数控机床(苏达数控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已另案处理)。2024年1月11日,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通过陈某某向某公司购买了HHRW1000双卧复合机床1台。2024年,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向陈某某表示想向某公司再购买一台HHRW1000双卧复合机床。此时,当事人通过窃取某数控技术图纸等方式,具备生产与HHRW1000双卧复合机床性能相同的机床的能力,陆某与陈某某也达成了介绍业务给与一定好处费合作意向。陈某某便未将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求购意向告知某公司,反而告知了当事人,并且跟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反馈当事人生产的MFMC1000数控机床跟HHRW1000双卧复合机床性能相同,甚至更优,最终促成了当事人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合作。当事人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签订了MFMC1000数控机床销售合同,销售款160万。2025年3月18日、3月19日当事人股东王某(陆某某妻子)分两次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以佣金名义向陈某某转账80000元。该80000元资金在当事人未入账,也未在某公司、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入账。陈某某于2024年8月20日、9月21日向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人员季某、陈某某各转账5000元作为后期修理费用,另以现金形式给了业务介绍人(王某某)29000元,剩余41000元作为陈某某好处费。故,本局认定本案货值及违法所得为41000元。
陈某某向当事人介绍相关业务,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交易有影响力的个人。本局认为,陈某某收受钱款,相关钱款未如实入账,当事人通过给予财物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个人,获得了谋取交易机会,相关交易已损害杭州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正当权益,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给予财物、提供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并提供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版)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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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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