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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福源龙城石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21317041249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清东路2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6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太原市福源龙城石化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罚﹝2024﹞17号
1.当事人于2023年7月对编号为06030408001加油机92#加油枪的流量测量变换器进行了维修更换,更换后未申请强制检定即为顾客使用该设备提供加油服务,直到2023年9月7日才通过强制检定。2.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期间内成品油零售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1.当事人使用维修后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处罚,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一般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罚款3000元;2.当事人拒不提供零售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处罚,违法行为5日以上的从重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罚款22000元上述罚款合计:25000元。
25000.00元
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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