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香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俊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608NRKX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马岭岩路530号多层厂房二、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8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生产抽检同批次烧椒酱200件(24瓶/件)零10瓶,共计4810瓶,其中4瓶用于产品出厂检验,6瓶用于留样,200件(24瓶/件)于2025年1月4日销售至经销商重庆展旭食品有限公司处,销售价格为128元/件(每瓶售价为128元24瓶5.33元/瓶),再由经销商销售至各超市。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烧椒酱的货值金额为:200件128元/件(以销售价格计)+10瓶5.33元/瓶(以销售价格计)=25653.3元,违法所得为:200件(以销售数量计)128元/件(以销售价格计)=256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的大头菜若干,该批次大头菜的保质期为6个月,是作为生产烧椒酱的食品原料。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配料间内查见待使用大头菜140.9kg,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大头菜的购进价格为4元/kg,因已无法找到该批次大头菜的进货记录、进货资质、使用记录等,故无证据证明已使用部分的大头菜在使用时已超过了保质期。据此,我们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数量为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数量,即大头菜140.9kg,货值金额为4元/kg(以购进价格计)140.9kg=563.6元,因超过保质期的大头菜处于待使用状态,故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原料大头菜的供货方相关资质和合格证明,但因检查当日已超过食品原料大头菜进货查验记录的法定保存期限,且当事人补充提供了其他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证明当事人存在履行进货查验的习惯,因此我们对当事人陈述其履行了食品原料大头菜进货查验义务的说法予以采纳。
对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600元;2.没收查封的烧椒酱6瓶;3.罚款20000元。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查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大头菜140.9kg;2.罚款50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合并处罚:1.没收查封的烧椒酱6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大头菜140.9kg;2.没收违法所得25600元;3.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