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巧太乐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红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56X4TA9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滘路9号华耀楼六层604(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4﹞22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构成生产与办理认证提供样品不一致的实际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本办事处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与办理认证提供样品不一致的实际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4-11-29
2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441号
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不合格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的不合格项目是“无风状态烟气中CO含量”,无风状态烟气中CO含量超标,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有一氧化碳中毒的危险,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大,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4台涉案热水器(型号:JSQ26-13L)(含抽样产品2台); 二、罚款3500元。
35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