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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大坡镇泓博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84K4N87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大坡镇大坡街道1601-1-7-6B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271号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诊所中间位置的储物柜上层抽屉内发现存放有8袋(1片/袋)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注册证号:豫械注准20202140489,生产批号:22103181,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失效日期:2024年10月30日),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至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上述口罩系当事人于2024年购进,购进价格0.7元/只,主要用于就诊患者及工作人员,不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库存产品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导致过期口罩未能及时清理,在超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储物柜中,处于待用状态。当事人在口罩超有效期后给患者使用的数量无法统计,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口罩现存8只,货值金额为8只×0.7元/只=5.6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4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6〕1176号),责令其7日内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针对上述未改正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经营者王刚,其陈述称:“上次检查后,我知道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因为近期诊所接诊量大,工作繁忙,一时疏忽忘记了,未能按时完成制度的建立和台账的记录,这是我工作上的过失,并非故意不改正。”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但截至复查日,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未建立。
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诊所储物柜上层抽屉内发现8袋医用防护口罩(失效日期:2024年10月30日),已超过有效期限,货值金额5.6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过期口罩数量极少、货值仅5.6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拟给予:1.没收过期医用防护口罩8只;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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