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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黄茆镇吉百惠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海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3MA7AYC55X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武宣县黄茆镇黄茆街(旧粮所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3〕107号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3〕8号)的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陪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武宣县黄茆镇吉百惠超市经营的罗非鱼(样品名称:罗非鱼,商标:/,购进日期:2023-05-10,规格型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依法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G23-T07110)送达该超市,由该超市经营者温海斌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罗非鱼。 孔雀石绿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蓝绿色,是工业染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曾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孔雀石绿在鱼体内代谢为隐色孔雀石绿,长时间残留于生物体内。孔雀石绿及隐色孔雀石绿均对人体肝脏具有潜在致癌性。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禁止所有食品动物使用孔雀石绿,在动物所有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0日陪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购进的罗非鱼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抽检批次的罗非鱼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从武宣县武宣镇****店购进,购进量为17.5kg,购进价为*元/kg,抽样量为3.23kg,备样数量:1.5kg,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3-T07110)检验项目:孔雀石绿,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6.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19857-2005(液相色普-串联质谱法),备注:孔雀石绿系指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瘾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表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罗非鱼属于水产,当事人在销售罗非鱼的过程中,会有罗非鱼死掉而产生损耗,该超市对损耗的罗非鱼采取直接丢掉的处理方式。根据该超市销售系统的销售报表显示,抽检批次罗非鱼实际销售量为10.28kg(其中销售给顾客7.05kg,用于抽检3.23Kg),销售价是*元/kg,该超市抽检批次罗非鱼损耗量为7.22kg,上述涉案罗非鱼的货值金额为315.00元,实际销售所得金额为185.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罗非鱼的销售金额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是185.04元。 另查明,当事人近一年来未受到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因到当事人购买罗非鱼的顾客均为当地居民,购买量不大,且不易保留,故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抽检批次的罗非鱼。
1.没收违法所得185.04元; 2.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5.04元。
1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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