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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崇峰注册资本:109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HC7CM7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39号C25-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2025)浙0602民初36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中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4
(2023)浙0304民初28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华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2-12-13
(2022)沪0115民初77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2-10-09
(2022)浙0110民初95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双一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5-19
(2023)浙0304民初28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华旭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3
2022-10-25
(2022)沪0115民初77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831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03
2023-01-03
(2022)沪0115民初77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3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环(松)罚﹝2024﹞20号
当事人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浙江省松阳县赤寿乡工业园区赤兴路11号实施了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松阳县支行户名:松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66*****93021,备注:在转账的备注栏一定要注明“327001罚没”)、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122000.00元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1
2
温环瓯罚﹝2024﹞44号
当事人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39号C25-301室实施了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元人民币。4.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柒仟元人民币。4.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830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2
3
温环瓯罚﹝2024﹞43号
当事人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诸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在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39号C25-301室实施了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罚款金额人民币11300元。
113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9-22
4
温环瓯罚﹝2024﹞5号
当事人浙江博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39号C25-301室实施了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2.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2.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57500.00元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02-27
5
温瓯市监处罚﹝2023﹞18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为了工作便利,该公司员工存在未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标准要求进行采样,在相同时间点采用同一台测定设备对不同点位的水进行采样和检测,存在采样数据造假,且当事人未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WJC-HJ2201019)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核而直接出具检验报告,该当事人开展此次检测服务的费用为3000元,因此违法所得为3000元,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WJC-HJ2201019)授权签字人为陈某某,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本案涉及的相关责任人经办机构将作另案处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伪造其数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3000元);2、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35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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