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博骏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建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39BHAJ6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工业园田头路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11号
经查实,2025年3月,当事人为标有“江南先生(New Jnxs)”商标的主体加工生产防晒服上衣20件、防晒裤5件,生产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当事人按防晒服上衣20元/件、防晒裤10元/件的标准收取加工费。2025年4月,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发往委托方,当事人共计获取加工费用450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出申辩意见,且自述涉案产品为委托加工生产,但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原料交接记录、加工结算凭证、产品权属证明等有效证据材料,仅提供无有效收货主体信息的出库单,不足以证实合法有效的委托加工法律关系,主张按加工成本核算货值的依据不足,本局不予采纳。结合在案证据,仅能查实当事人实际收取加工劳务费用的客观收入事实,不足以否定其涉案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身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可扣除的合法必要支出,本案违法所得不予扣减,认定为450元。 涉案产品均标注有明确、独立的销售标签标价,属于产品明示销售价格,不存在无标价、无定价或需要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核算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规定,产品有标价的优先按照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不因当事人自述为代加工而变更法定货值计算口径。故本案货值金额严格按照涉案产品标签标价乘以生产数量计算:防晒服上衣单价199元,20件合计3980元;防晒裤单价109元,5件合计545元,此批次货值金额共计4525元。 该批次防晒服上衣、防晒裤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5J009694SC40103251075554SC1、SC40103251075555SC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罚款人民币5656.25元 以上共计6106.25元,上缴国库。
5656.25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