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汇川区团泽镇友阳粉丝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友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91MA6E3X4G39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405厂(团泽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罚[2024]6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汇川区团泽镇友阳粉丝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肖友阳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肖湘滇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质情况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我局从“贵州省智慧市场监管平台”中调取的2024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所做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各一份;当天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汇市监食安责改〔2024〕17号)及《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汇市监强制〔2024〕63号)、《财物清单》(2024063号)、《检验检测协议书》各1份;证明2024年4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和经过。 2024年6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测报告》(NO.DBJ24440700598006022)、《责令改正通知书》(汇市监大队责改〔2024〕24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告知其生产的“红薯粉皮”经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和经过。 3.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你(单位)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和经过。 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11页;2024年6月18日,我局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汇市监协查〔2024〕6号)1份;2024年6月28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的《关于<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新会区会城裕荣美食店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事实和经过; 4.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4063)、《检验报告》(JDSW20240053)、《责令改正通知书》(汇市监食安责改〔2024〕22号)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不合格食品原料的事实和经过。 5.你(单位)于2024年5月24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各1份、进货台账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及供货商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的事实和经过。 6.你(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2024年7月9日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你(单位)对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5日的产品“红薯粉”重新送检的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20241112)1份;2024年6月6日,你(单位)向经销商发起的《产品召回通知》1份,及经销商回复产品已流向消费者终端无法召回的聊天记录4页;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查找食品不合格原因
罚款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2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